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合法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合法的遊樂業場所應有登記註冊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一)標識圖樣:
(二)標識說明:
依據90年11月14日修正公佈之「發展觀光條例」暨
91年12月30日發布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營業,觀光專用標識懸掛於入口明顯處所。
本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業奉交通部96年1月24日交路字第 0960085004 號令發布修正。
合法觀光遊樂業資料請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各縣市政府網站查詢。
(三)諮詢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TEL:04-23312688轉208
http://taiwan.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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