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簽證種類
免簽證
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馬利諾(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45國旅客。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含美國緊急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4.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嘉義機場、臺南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金門尚義機場、澎湖馬公機場、基隆港、臺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注意事項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另有關服兵役規定,請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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